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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2 10:01:00 | 点击:8044

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过程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建造师),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质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的落实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实施情况,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情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等。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八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现场代表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严格遵循国家及省关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上报辖区内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九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包括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公司下发暂停施工通知书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到现场带班生产,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与控制,及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设施设备及人员的配备,提前开展应急演练。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前款所称恶劣天气条件,是指高温或台风或雷雨、暴雨等气象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部管理人员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无特殊情况,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到岗到位。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严格依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载入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纳入施工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作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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