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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 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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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12 10:00:14 | 点击:6550

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珠海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未能有效遏制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将对该区(经济功能区)、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要求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入剖析,查找突出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意见及措施。

第三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办提请市政府对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一)辖区或本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事故的;

(二)辖区或本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三)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市政府约谈会议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受委托的市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市安委办领导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被约谈的人员包括:相关区(经济功能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相关行业的负责人;对事故所在行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市、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一年内第二次被约谈的,或因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原因被约谈的,被约谈人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事故行业的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办负责提出约谈计划,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市政府予以约谈。如有多个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二)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办向被约谈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各区(经济功能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办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再由市有关部门对被约谈的区(经济功能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请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安委会副主任讲话。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并通报全市。

(六)被约谈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在会后30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办。

第六条 被约谈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汇报材料的内容应包括:本地区或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有关情况;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整改措施。

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应包括:对本行业领域事故的原因分析,对约谈区(经济功能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

第七条 被约谈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实无法出席的,应亲自向主持约谈的副市长或安委会副主任请假。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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