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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官网
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章程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英译名:Construction Industry Safety Association of ZhuHai(缩写为:CISAZH)。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科研单位、劳动用品生产厂家、施工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建筑安全社会组织,是在珠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交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与经验;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保护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珠海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等珠海市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珠海市行政区域,本会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工业区兴国街4号中立信大厦2306室;邮政编码:519000;网站:http://www.zhaqxh.com/ ;微信公众号: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国家及广东省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调查研究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建筑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设性意见,研究探讨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有效途径,为会员单位提供指导,推动本市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协调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的联系。
(三)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提高工程安全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定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会员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
(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提供有关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指导各区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设备材料、劳保用品、施工机械的检验检测,组织地区间信息、技术交流与协作,及时交流、推广先进的建筑施工安全信息、管理经验。
(五)接受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开展如下服务:(1)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中介咨询服务;(2)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提供安全评价的中介咨询服务和安全技术培训服务;(3)提供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等中介服务。
(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防护知识的普及,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等。
(七)组织编写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及操作规程,出版业务刊物,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开发,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人员素质。
(八)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相关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相关行业信息。加强建筑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
(九)积极开展公益事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和其他单位要求协办的事项及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事项。
(十)组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的机构和单位;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等部门、单位;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房屋开发等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等,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为成为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依法从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四)从事安全生产的教学、科研、检测、管理,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我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会议、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取得各种技术信息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的奖励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24,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12,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6,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3,000元/年。
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为吸纳建筑安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个人加入本协会,名誉个人会员会费可减免,总人数一般应不超过30人。

各区、市、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名誉会员单位会费也可减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对本会工作、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层级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等。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均从会员中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十)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会员单位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理事单位的任职代表一般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理事会确认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聘任理事会顾问、理事会名誉顾问、名誉常务理事、名誉个人会员等职务;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协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支持本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从有关单位委任(委派)的人员中出任(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从有关单位委任(委派)的监事的工资福利在其原工资供给渠道中解决,不得在协会领取工资福利和报酬。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二、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为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理事若干名,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立相关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本协会理事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施工安全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会长、常务副会长原则上应从副会长单位中推选产生。监事(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并主持本会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秘书处开展工作。

本会理事会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任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聘任制)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部门、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可设立理事会顾问、理事会名誉顾问、名誉常务理事、名誉个人会员。凡是在本协会业务建筑安全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为协会工作。经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理事会顾问、理事会名誉顾问、名誉常务理事、名誉个人会员,根据情况可适当减免会员会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杂志、资料、技术支持服务等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已成立党组织。全称:中共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协会事业发展。党组织活动与本单位发展紧密结合,支持本协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本单位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稿经2020年6月12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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