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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4 11:38:01 | 点击:22374

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

关于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的管理规定


      

      为更好传达、贯彻国家及广东省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研究探讨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有效途径,组织建立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会员单位提供指导,推动本市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水平的稳步提高。我会近年来,接受相关单位、社会团体的委托,开展为委托方提供安全评价的中介咨询服务和安全技术检查和培训服务,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防护知识的普及。

根据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章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可以作为经费来源。本会已被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列入珠海市购买服务社会团体名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协会收取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的费用主要用来支付专家技术服务费、工作用车、开展各种检查和培训必要的工具和课件费用、税金及本会工作人员费用,税金及本会工作人员费用合计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即管理费18%。

本会在开展各项活动及专家技术、培训服务时按此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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