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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07 09:55:28 | 点击:4799

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并由秘书长或指定专人保管。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印章保管人对用章文件应逐项登记,不符合用章规定的,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有关印章使用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二个文号,即“珠建安协字”和“珠建

安协秘字”。“珠建安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

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珠建安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珠建安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珠建安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规定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会长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税务发票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1、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

2、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

3、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行文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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