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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物料运输 车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2 14:50:35 | 点击:755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物料运输
车辆管理的通知

珠建建〔2009〕77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解决建筑工地运输车辆未经冲洗干净驶出工地,或装载过满,造成泥土等杂物飘洒,污染城市道路的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车辆冲洗系统设施设置标准
    (一)冲洗台设置标准:冲洗台应设置于工地大门内侧,长度不小于8米,宽度不小于6米,其周边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二级沉淀池相连(具体做法见附图),并按规定处置泥浆和废水排放,沉淀池需定期清理并与市政排水管网相接。
   (二)洗车设施设置标准:各工地应在冲洗台处接通水管并配备压力不小于8mpa的高压水枪等冲洗设备,水枪连接水管长度不少于10米。
   (三)值班人员配置:每个工地除了门卫保安外,还应根据工地运输车辆进出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员,主要从事对驶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的冲洗工作。
   (四)车辆冲洗系统按标准配置完成的时间:各在建工地务必在2009年7月30日前按标准进行完善,8月上旬市、区安监站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标准和规定时间落实的在建工地将处以停工整改和诚信扣分处罚。
      二、处罚标准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厅对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如下处罚标准:
    (一)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洗车槽、洗车设施的, 除在“JGJ59-99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中扣2分外,还应在《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的施工企业扣分表中,按“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扣10分处理;项目经理扣分表中,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规定扣2分处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扣分表中,按“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规定扣1分处理。
   (二)未冲洗干净驶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经理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规定扣2分处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扣分表中,按“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规定扣1分处理。被扣分人员的所属施工、监理企业在诚信管理体系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三)污染城市道路的,经检查组发现并核准,或由群众举报经查实后,对项目经理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规定合扣2分处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扣分表中,按“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规定扣1分处理。对屡禁不止或整改行动缓慢的建筑工地,责令暂停施工,并加重处罚。
    三、检查落实
    为检查各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市安监站成立专门负责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形式将采取不事先告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附件:车辆冲洗台做法示意图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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