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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12 09:44:09 | 点击:1868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粤建质〔2013〕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督促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较严峻或问题较突出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扭转不利局面,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5日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督促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较严峻或问题较突出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扭转不利局面,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约谈条件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警示谈话。

    约谈会议由负责约谈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约谈部门”)分管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约谈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被约谈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参加。如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由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

    (一)各市范围内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当年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施工安全事故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包括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下同);

    (二)一年内其所监管工程发生2起以上一般施工安全事故的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三)发生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

    (四)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

    (五)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单个工程项目被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或所有被扣分工程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的施工、监理单位;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

    (一)所监管工程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二)本辖区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

 (三)一年内其所承建或监理的工程项目有2项以上或同一工程2次以上,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工的施工、监理单位。

 (四)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

 (一)一年内其所承建或监理的工程项目有1项因施工安全问题被本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工的施工、监理企业。

 (二)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施工安全约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部门在约谈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向被约谈部门和单位发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以下简称《约谈通知书》),列明被约谈部门和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员、约谈的原因、时间、地点以及需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等内容;

(二)被约谈部门和单位在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及时向约谈部门报送参加约谈会的人员信息,并按照《约谈通知书》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三)约谈部门召开约谈会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

(四)约谈部门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会议纪要,送被约谈的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约谈后,被约谈的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严格依照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约谈会议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约谈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约谈会议要求的整改工作方案报送约谈部门。

    第八条  被约谈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约谈会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约谈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约谈部门提出的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约谈部门申请延长整改时限。延长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的,应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通知书、约谈会议纪要以及被约谈部门和单位的整改工作方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改结束后,在收到被约谈的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被约谈部门和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后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约谈时间,但推迟约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原定约谈时间7天。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接受约谈和不落实约谈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被约谈部门和单位,约谈部门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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