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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 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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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2 09:41:42 | 点击:18503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

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  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

     (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七)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

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

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 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

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

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

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扣分。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二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

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

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非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第三十七条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施工企业扣分通知书 ;监理企业扣分通知书;主要负责人扣分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扣分通知书 ;专职安全员扣分通知书;总监扣分通知书;专业监理扣分通知书。

 

��)未�� ,6���ֽ 0м �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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